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节水优先方针,规范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以下简称中型灌区项目)。本办法所称 中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为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 。
第三条 实施中型灌区项目主要目的是 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灌区管理水平,打造“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含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连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等 。因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或受来水条件制约等确 需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蓄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源工程、调蓄工程的,应当严格论证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 水利部、财政部定期组织编制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滚动实施。各地应当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一般分为 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两个阶段 ,由灌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 小于5万亩的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可适当简化 ,具体要求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行确定。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 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的审查,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筛选提出建议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项目名单,并编制省级建议计划,报送水利部、财政部。
第七条 水利部对省级建议计划进行复核,确定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改造的中型灌区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项目名录),并纳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 项目名录内灌区建设任务未完成的,各地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其他灌区和项目建设。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实施方案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节水管理、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分两年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的实施计划。
当年启动改 造的灌区,项目 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应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 ,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实施备案管理,并在线报送至水利部灌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灌区年度实施计划,形成省级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每年6月底前报送水利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中型灌区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做好项目实施安排。
第十一条 中型灌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二条 中型灌区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中型灌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第十四条 中型灌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项目法人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中型灌区项目 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变更手续。对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和内容、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对不降低工程质量、效益的一般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备案。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的划分可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工程建设人员安全、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中型灌区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和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标牌,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灌区灌溉季节供水预案及施工度汛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灌区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中型灌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项目建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单位申请验收。 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验收成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中型灌区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单位和人员,及时更新水利部灌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按要求将项目审批、开工、工程进度、资金支付、完工、验收等信息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型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四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等,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以及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情况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整改情况与所在省份下一年度中型灌区项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中型灌区项目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运行管护和工程效益等,评估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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