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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3-01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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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2月28日,江苏省委常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会议强调,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推动落实,特别是要推动各级河长真正履行好职责,真正把这项创新制度落到实处,为打赢治水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到2020年全省现代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全面落实,人为侵害河湖行为得到全面遏制。日供水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以上,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2%,国考断面水质优于III类水比例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和设区市及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建成区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湖资源利用科学有序,河湖水域面积稳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功能良好、水质达标、生态多样”的现代河网水系基本建成,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 

  根据《实施意见》,江苏省将建立省、市、县(市)、乡镇、村五级河长体系。省级总河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县(市)、乡镇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全省18条重要流域性河道、7个省管湖泊,分别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河湖所在市、县(市)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河长制体系保持不变。其他流域性河道、区域骨干河道及重点湖泊,由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河湖所在县(市)、乡镇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县乡河道、小型湖泊及各类水库,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全省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河湖资源保护、推动河湖水污染防治、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河湖生态修复、推进河湖长效管护、强化河湖执法监督、提升河湖综合功能”等8个方面主要任务,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宣传监督”等5项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结合江苏实际,对现有河长制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致力打造升级版,覆盖全省所有河道、湖泊、水库,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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