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办资源〔2017〕76号),谋划通过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发挥水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通知》强调
要严把审批关口,从严控制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取退水。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以及采用《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中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办理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相关手续。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受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石化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要求,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取退水;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等手续。
《通知》强调
要严格水资源管理,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要严格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行业企业的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按照定额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已明确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化解的过剩产能,应同步核减企业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责令企业采取限制或停止取水等措施。取水许可延续时,原取水许可审批单位要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取用水情况进行全面重点评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淘汰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和不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的企业单位,不予批准延续取水申请。
《通知》强调
要落实以水定产,推动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坚决落实以水定产要求,全面开展产业园区和重大产业布局规划水资源论证,把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产业梯度转移、布局优化调整的先决条件。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及结论要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要抓紧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要积极推动高耗水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推广串联式循环用水布局,推进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就近布局。在火力发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等行业中,选择技术水平先进、用水效率领先的企业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以节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强调
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门要加强与发改、工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对于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要关口前移,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严格把关。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及时将水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告知申请单位;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不属应清理的过剩产能范畴、是否允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于需流域机构审批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住关口,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转报流域机构。
《通知》强调
要严格水资源管理,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要严格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行业企业的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按照定额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已明确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化解的过剩产能,应同步核减企业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责令企业采取限制或停止取水等措施。取水许可延续时,原取水许可审批单位要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取用水情况进行全面重点评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淘汰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和不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的企业单位,不予批准延续取水申请。
《通知》强调
要严格执法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取水、计划用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要以过剩产能行业为重点,全面检查企业依法取水情况,切实严把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关口。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产能过剩行业取水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不力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017年底前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钢铁行业企业要全部纳入省区内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过剩产能行业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情况,纳入年度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的地区,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相关地区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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