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日通过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对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等违法行为,三江源国家公园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将进行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条例2日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各项管理与保护工作今后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禁止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禁止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等。
该条例还对未经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园区开展科研、设置张贴广告、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李晓南说,除明确社会各界在国家公园内的权利义务外,该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机构的生态保护职责,将未来园区规划建设、访客管理等工作纳入更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位于青海省南部的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去年4月13日,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这一区域设立,园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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